發布時間:2024年08月01日 15:55
近日,寧海公安抓獲了十余名參與電信網絡詐騙的嫌疑人,其中甚至不乏未成年人。落網時,他們還感到疑惑“我沒騙過人,為啥也被抓了?”就讓我們通過他們的自述,揭開“電詐工具人”的面紗。
我叫小楊,是一名中學生,7月的一天,我閑來無事躺著刷短視頻,正苦惱沒有錢與朋友玩耍時,一條兼職視頻吸引了我,做個客服,打個電話,輕輕松松每小時200元,聽得我很心動,欣然同意了對方“小A”的要求。
操作也很簡單,只要有兩個手機就能完成,一個手機撥打“小A”給我的號碼,另一個手機與“小A”開著QQ通話,剩下的看他表演就行,“小A”一下子跟對方說自己是航空公司客服,飛機延誤了要退票,過了一會兒又換一個身份,又稱自己是抖音客服,對方如果不關閉扣費服務,需要每個月進行扣錢,這一聽就是騙人的,但是這又跟我有什么關系呢?我掐著時間,只要滿一個小時就能賺200元,心里美滋滋的。但沒過多久,我的手機就被呼出限制了,但起碼對方還能給我200元,讓我心理得到安慰。但是當我向對方要求結算工資時,卻發現我已經被拉黑了,我只能欲哭無淚。
沒過幾天,寧海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聯系我,說我涉嫌電信詐騙,我方才恍然大悟、
“電詐分子通過多種手段,誘騙群眾‘協助’其完成詐騙犯罪。”寧海公安相關負責人說“尤其是涉事未深的未成年人,為了賺單筆金額不高的‘快錢’,不料卻淪為‘工具人’。”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部分法條: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第三十八條 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兩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暑期來到,不法分子開始將黑手伸向部分未成年人。由于社會閱歷不足、法治觀念淡薄,未成年人極易受到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侵害,成為犯罪“工具人”和“幫兇”。在此,警方呼吁家長一起保護未成年人,對電信網絡詐騙堅決說不。
此外,家長也要引導未成年人妥善保管銀行卡、電話卡以及社交軟件,不要為了蠅頭小利幫助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毀了自己的未來前程。
[責任編輯: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