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寧波網訊(東南商報記者蘇鈞天通訊員任社)昨天,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10月1日起,我市正式實施《寧波市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這標志著我市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了政策依據。根據規定,保險費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市及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收到《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通知書》后,到參保關系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工傷保險費。
《辦法》規定,參保對象范圍是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企業(包括外地進甬建筑施工企業)承建的建設項目及其參與項目建設的從業人員。
承包建設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與分包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作業企業簽訂分包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費代繳協議》,作為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在項目工程承包合同備案后、開工前,應攜帶備案的承包合同到項目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辦法》明確,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建設項目為單位,由建筑施工企業為工程期間參與項目建設的所有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一次性繳費手續。建設單位應當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履行參保繳費義務。
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與建設工程工期起止日期相同,即從開工建設之日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建設項目施工工期延長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合同到期30日前憑“工程延期施工報告”到社保機構備案,建設項目工程工期結束之日,工傷保險關系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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