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500畝葡萄遭藥害 果農維權終獲賠
2014年4月底5月初,三十多名鎮海區的葡萄種植戶陸續來到鎮海區農業行政執法大隊投訴,稱使用了從江北某農藥門市部購買的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微乳劑農藥后,導致大面積葡萄出現葉片發黃和花朵雄蕊發黑的農藥藥害癥狀,損失慘重,種植戶情緒非常激動,懷疑農藥存在質量問題。經鎮海區農業行政執法大隊現場勘查核實,葡萄藥害發生面積494.6畝,涉及42戶農戶;涉事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農藥由江北某農業研究所從山東某農化公司購入,再批發給江北某農藥門市部。
由于這起農藥用藥糾紛發生在鎮海區,而農藥經銷地在江北區,農藥生產廠家又在山東省,為此,市區兩級三家農業行政執法機構有效協調、密切配合,多次走訪受損農戶跟蹤損失情況,趕赴山東農化公司調查取證,多次約談相關當事人,最終三方在友好的氣氛下達成調解協議:確認本次葡萄生產損失系由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農藥使用產生不良反應造成,農藥批發商和經銷商同意共同出資補償葡萄種植戶經濟損失35萬元,并于當天一次性付清。
消保委評析警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得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本案中農資批發商和經銷商在銷售農藥時由于未向消費者警示該農藥使用時會產生的不良反應,從而造成了消費者財產的損失,應該共同承擔責任。這是一起跨行政管轄區域的農業生產事故糾紛,寧波市農業行政部門充分發揮牽頭和協調作用,市、區兩級三家執法機構有效協調、密切配合,葡萄用藥糾紛得到圓滿解決,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案例十:混淆預付款與定金概念 影樓企圖侵吞全部費用
2014年4月,楊先生在北侖某婚紗店預定了一套價值4299元的婚紗攝影套餐,并預交了全部費用。原本是一件高高興興的事,卻因為中途婚事出現變故,導致婚禮無法舉行,這讓楊先生郁悶不已。既然婚禮不能舉行,這婚紗照自然也無法拍攝,楊先生便前去婚紗攝影店要求退款,誰料卻被告知預付定金概不退還。在與婚紗攝影店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楊先生于是向北侖區消保委請求幫助。
區消保委工作人員在受理該投訴后,立即通知婚紗攝影店的經營者前來接受調解。調解過程中,經營者稱,楊先生在交付攝影費用前,簽訂過婚紗攝影合同,合同上清清楚楚寫著“預付定金概不退還”,楊先生簽了該合同,就表明其同意合同上的條款,因此預付費用不能退。消保委工作人員在聽完經營者陳述后,告知經營者該條款涉嫌霸王條款,無法律效力;雖然此次糾紛是消費者違約在先,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經營者不能因此將婚紗攝影費用作為定金全部扣除,法律明確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在消保委工作人員的批評教育下,經營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在扣除20%的定金及禮品費用后,將剩余的婚紗攝影費用3340元退還給消費者楊先生。
消保委評析警示:
在日常接受服務或者購物時,消費者經常會遇到一些需要預交定金的消費項目,但定金到底交多少,一般都由經營者說了算。很多經營者為了促成生意,收取高于20%的定金,若消費者違約,這部分定金將被扣除,嚴重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由此引發諸多消費糾紛。消保委在此提醒消費者,預付定金時要謹慎,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