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寧波市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人大公告第45號)有關規定,經寧波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16年度春節期間寧波市中心城區煙花爆竹經營、燃放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中心城區禁止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1、慈城鎮古縣城核心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區域。具體范圍:東至慈城鎮東城河沿線、西至慈城鎮勤豐村緊鄰核心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邊界、南至甬余夫線、北至慈城鎮環湖路。
2、寧波櫟社國際機場跑道兩端各2公里,兩側各1公里的區域。具體范圍:鄞州區古林鎮的俞家村、施家村、鵝頸村、葑水港村、戴家村;鄞州區石碶街道的櫟社村、汪家村、后倉村、黃隘村。
3、寧波市輕紡城市場周邊相關區域。具體范圍:東至梁家路以東三江超市、竹木市場、梁家村、建設銀行區域;南至34省道輕紡城段以北;西至塘西中路南段、石碶街道社區衛服務中心(吳劍鳴醫院)以東、塘西中路輕紡城段(至商貿路口);北至商貿路沿街兩側、東方苑小區區域。
4、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區域;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商品交易市場。
(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1、海曙、江東、高新區行政區域。
2、江北區的中馬、文教、白沙、孔浦、甬江街道。
3、江北區莊橋街道部分區域。具體范圍:北至原火車北站貨運線,南至姚江,西至江北大道,東至麗江東路李碶渡段圍成的區域。
4、鄞州區部分區域。具體范圍:鄞州大道以北,福慶南路以西,奉化江以東及與海曙區、江東區相連區域以南圍成區域。
二、限制燃放區域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時間
(一)寧波中心城區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允許在2016年2月6日至2月23日(農歷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十六)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在允許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期間,當遇到空氣重污染,市環保、氣象部門發出橙色、紅色預警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二)批發單位向季節性零售經營網點配送煙花爆竹的起始時間為2016年2月3日(農歷十二月二十五),不得提前配送。季節性零售經營有效期滿后,批發單位應在2016年2月26日(正月十九),將負責配送的季節性零售經營網點剩余的煙花爆竹統一回收或代為保管。
三、其他規定
(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應持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二)批發經營單位和零售經營網點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三)批發經營單位不得向零售經營網點供應A、B級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產品。
(四)批發經營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按規定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運送車輛及其駕駛員、押運員應具備相應運輸資質,并懸掛安全警示標志。
(五)季節性零售經營網點所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由所在區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實行統一配送與回收或代保管。
(六)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應在核準的經營地點經營,不得跨門、占道經營;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不得銷售A、B級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產品。
(七)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經營網點購買煙花爆竹,并做到文明、安全燃放。
(八)A、B級專業燃放類和需要加工安裝的C、D級煙花爆竹產品,應由取得燃放專業資質的人員燃放。
四、舉報電話
(一)煙花爆竹違規經營
安監局:12350
(二)煙花爆竹違規燃放
公安局:海曙區81987110、江東區87711110、江北區87679370、鄞州區88155093。高新區87900110
附件:1.寧波市中心城區禁止煙花爆竹經營燃放區域示意圖
2.寧波市中心城區限制煙花爆竹經營燃放區域示意圖
寧波市公安局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寧波市城市管理局
寧波市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