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本細則所稱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統籌、規范、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網約車數量規模和運價實行市場調節。根據公共交通發展水平、社會公眾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監測機制。為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對網約車數量和價格實行臨時管控。
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市和縣(市)區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發展改革(物價)、通信、公安、人力社保、稅務、市場監督、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
(二)取得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其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
(三)在本市擁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及服務能力;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線上服務能力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在本市的辦公場所證明材料,負責人員及管理人員信息;
(五)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六)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履行企業主體責任的承諾書;2.接入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3.駕駛員管理制度(駕駛員不得同時在2個及以上網約車平臺開展運營服務);4.網約車調度規則;5.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穩定、運輸保障、服務質量及投訴處理制度;7.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8.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9.運價制定規則、動態調整最高系數及價格公示制度;10.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因合并、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應當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場所等情形的,應當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法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在本市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交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號牌、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燃油、清潔能源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2600毫米以上,綜合工況續航里程200千米以上;
(三)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12萬元以上;
(四)車輛行駛證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2年;
(五)車輛符合節能環保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的要求,滿足本市公布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投保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六)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符合上述條件的巡游出租汽車可以申請轉換為網約車。
第十二條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車輛所有人應當持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出具的網約車預受理證明,向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證明或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所有人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交相應委托書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新購置車輛,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車輛所有人應當持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出具的網約車預受理證明,向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十三條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車輛所有人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登記證、車輛行駛證、車輛購置發票、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相關保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報告;
(五)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安裝及接入情況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與車輛使用年限掛鉤,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五條網約車終止經營、變更車輛登記所有人或者車輛使用性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終止與車輛所有人的相關協議,并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憑注銷證明到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戶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證》6個月以上;
(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還應當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沒有被撤銷巡游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第十七條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網約車平臺公司或駕駛員申請,按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后,對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購買履行承運人責任的相關保險,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設施設備完好,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履行承運人責任,服務質量考評不合格,或發生嚴重違反營運管理規定等行為的,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注冊業務。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及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服務質量投訴,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車型、顏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按照有關規定公開運價結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并向乘客提供發票。計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不得噴涂、張貼各類標志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不得利用車身做商業性廣告。
網約車應當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輪排候客,執行政府部門指令性運輸任務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注冊車輛規模配備一定比例的機動駕駛員。
第二十六條車輛管理和駕駛員崗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安全穩定等由注冊平臺負責。
第二十七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遵守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
(三)保持車容車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嚴格按照服務平臺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
(五)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收費,并按規定提供發票;
(六)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八條乘客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無正當理由不得爽約;
(二)不得要求駕駛員作出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槍械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劇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等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車應有健康成年人陪伴。
乘客發現車輛牌照號碼或駕駛員信息與預約時不符的,可以拒絕乘坐、付費或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舉報。
第五章 私人小客車合乘
第二十九條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通過信息服務平臺撮合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駕車出行信息;
(二)合乘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攤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計里程不計時間的原則,分攤每公里合乘費用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車每公里基礎運價的50%(含多人拼車),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費用;
(三)每輛私人小客車、每個司機累計每日提供合乘服務不得超過4次。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違反前款規定,根據乘客意愿提供車輛和駕駛員,或者收費標準、服務頻次超過上限的,均屬于違規行為,由相關部門依規查處。
第三十一條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在合乘服務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糾紛解決方式,以及合乘費用分攤規則;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收取服務費用的,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開,實行明碼標價。
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將接入平臺提供合乘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訂單等相關數據接入政府監管平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市和縣(市)區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監管平臺,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交通、公安、稅務、發展改革(物價)、市場監督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三條市出租汽車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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