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都沒碰到,是她自己摔倒的,我還要擔責?!”
王女士每每講起這件事,心有疑慮,很不理解。
是的,很多人都覺得,兩車碰撞或撞到了人才叫事故。這還沒碰到呢,她就摔倒了,莫不是要“碰瓷”?還真不是!
事發3月15日晚上,王女士駕車去金源路榮安蝶緣小區接人,當時她將車停放在附近的非機動車道上。20時11分許,王女士下車后關好車門,走到車輛后備廂處,準備打開車輛后備廂時,她聽到一聲響,抬頭看到有一輛同方向行駛過來的電動自行車摔倒在轎車左側前方。當時,王女士被突發情況驚嚇住了,一時整個人懵了!
“對方摔倒的地方與我車橫向間隔距離有2米左右。”
“看到對方慢慢地爬起來了,還拿著手機看著。我就沒有管她,接上人就駕車離開了。”王女士向交警解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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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過了兩天。王女士就接到交警的電話,讓她來下應交警中隊接受事故調查。
原來,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鐘某某忍著痛回到家后,于第二天去醫院做了檢查。經醫院診斷為“胸壁挫傷、肋骨骨折”,才向下應交警中隊報了警。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交警最終認定:鐘某某為躲避車輛而采取緊急制動措施時摔倒,致使自身受傷,負事故主要責任;王女士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負事故次要責任。
#無接觸≠無責任#
在本起事故中,雙方并無任何直接接觸,但汽車存在一定過失,間接給對方行車安全造成影響,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類事故屬于無接觸交通事故。
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
因此,“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當事人的行為與發生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就構成了交通事故。
責任劃分是否存在過錯,并不是所有的無接觸交通事故,駕駛人都要擔責。是否擔責主要取決于駕駛人是否存在過錯行為,其過錯行為是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其過錯行為導致事故發生的作用大小。
在此,交警提醒:以下幾種行為也容易導致無接觸事故的發生——
1、濫用遠光燈:濫用遠光燈導致對向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瞬間致盲”,極易導致事故的發生。
2、車輛違停:在道路上隨意停車,未觀察后方打開車門,后方非機動車或行人躲閃不及,導致“開門殺”事故。
3、違規變道:車輛突然違規變更車道,其他車輛為了避免與其碰撞,猛踩剎車或打方向,導致事故發生。
一旦駕駛中的違法行為成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無論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是否發生碰撞都要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行車途中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多觀察,謹慎駕駛,才能有效避免各類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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