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建設,準確評價示范區建設水平,為全國現代農業建設提供經驗和借鑒,按照《農業部關于創建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的意見》中關于構建“目標考核、動態管理、能進能退”管理機制的要求,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在農業部認定的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內試行。
第三條 開展示范區建設水平監測評價,要確保評價數據真實可靠、評價方法簡便易行、評價過程公開透明、評價結果客觀公正。
第四條 農業部現代農業示范區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全國示范區監測評價工作。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擬定本省(區、市)示范區監測評價實施方案,組織管理本省(區、市)示范區監測評價工作。
示范區人民政府負責本示范區監測評價工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自評價。
第二章 評價內容與指標
第五條 本辦法主要對示范區農業物質裝備水平、科技推廣水平、經營管理水平、支持水平、產出水平和可持續發展水平等六個方面進行評價。
(一)物質裝備水平。反映用現代物質條件裝備農業的程度,主要采用高標準農田面積比重、農作物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2項指標進行測算。
(二)科技推廣水平。反映用現代科學技術改造農業的程度,主要采用大專學歷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人員占比、持專業證書的農業勞動力占比、農戶計算機擁有率、具備農業綜合信息服務能力的鄉鎮比重、“12316”等農業信息服務熱線覆蓋率5項指標進行測算。
(三)經營管理水平。反映用現代經營形式推進農業、用現代發展理念引領農業的程度,主要采用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比重、畜禽規模化養殖比重、水產標準化健康養殖比重、“三品”認證農產品產量比重、農產品加工業產值與農業總產值比值、農戶參加農民合作社比重、農林牧漁服務業增加值占農林牧漁業增加值的比重6項指標進行測算。
(四)支持水平。反映財政金融對現代農業建設的支持程度,主要采用農林水事務支出占農林牧漁業增加值的比重、農業保險深度、單位農林牧漁業增加值的信貸資金投入3項指標進行測算。
(五)產出水平。反映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及農民生活水平的改善程度,主要采用糧食總產年均增幅、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合格率、農民人均純收入3項指標進行測算。
(六)可持續發展水平。反映農業資源環境保護與利用程度,主要采用耕地保有率、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單位能耗創造的農林牧漁業增加值、勞均農林牧漁業增加值4項指標進行測算。
第六條 無糧食生產或糧食播種面積占農作物播種面積的比重低于5%的示范區,有關糧食生產類指標用其他指標替代。
(一)純牧業示范區。用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面積比重指標替代高標準農田面積比重指標,用肉類總產年均增幅指標替代糧食總產年均增幅指標。
(二)其他示范區。用第一主導產業(按棉、油、糖、果、茶、菜、肉、蛋、奶、水產品、橡膠等行業中產值最大的產業)農產品產量年均增幅指標替代糧食總產年均增幅指標。
第三章 評價方法
第七條 評價數據按以下三個層級獲取:
(一)統計部門發布的統計年鑒數據;
(二)行業部門發布的行業統計數據;
(三)現有統計調查制度未覆蓋的,由各示范區指定具體的牽頭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規范的統計制度進行數據采集。
各示范區評價指標數據應真實有效,年度間口徑一致、相互銜接。
第八條 各測算指標(除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合格率指標外)得分為其現狀值與全面實現現代化目標值的比值乘以權重。指標現狀值超過全面實現現代化目標值時計滿分,為負值時計零分。
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合格率指標,現狀值達到100%得3分,每降低0.1個百分點扣0.1分,等于或低于97%時不得分。
建設水平綜合得分為各測算指標得分之和。
第九條 各測算指標基本實現農業現代化目標值與全面實現農業現代化目標值的比值乘以權重之和等于75分,為基本實現農業現代化的標準值。
第十條 示范區建設水平評價包括發展水平評價和發展速度評價。
(一)發展水平評價。通過比較年度綜合得分評價各示范區發展水平。示范區建設水平綜合得分低于75分為農業現代化發展階段,等于或高于75分為農業現代化基本實現階段。
(二)發展速度評價。通過比較年際綜合得分評價各示范區發展速度。示范區年際間綜合得分增量小于2分為發展速度較慢,2-4分為發展速度平穩,4分以上為發展速度較快。
第四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一條 各示范區人民政府組織農業、統計等相關部門,開展評價指標數據的采集、整理、核實,編制現代農業建設水平自評價報告,并將自評價報告和評價指標數據于每年6月底前報送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農業部直屬墾區報送農業部農墾局。
第十二條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和農業部農墾局依據本辦法規定,審核認定有關示范區自評價報告和評價指標數據,于每年7月底前將審核通過的示范區自評價報告及評價數據報送農業部現代農業示范區管理辦公室。
第十三條 農業部現代農業示范區管理辦公室組織評審各示范區自評價報告,按程序審定發布年度監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示范區人民政府對評價指標數據的真實性負主要責任,應根據本辦法要求,完善統計制度,明確牽頭部門、參與部門,科學采集指標數據,嚴禁虛報數據。
第十五條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和農業部農墾局對評價指標數據真實性負審核審定責任,應制定審核認定辦法,明確數據審核責任人,強化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農業部現代農業示范區管理辦公室加強監測評價工作監督管理,對虛報評價數據和不報自評價報告的示范區,以及由于審核把關不嚴、數據失實導致嚴重后果的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對示范區建設成績不明顯而喪失示范功能的,以及嚴重違反國家土地利用政策和損害農民利益、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示范區,撤銷其“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稱號。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